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3-142702
秦人社〔2012〕355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 二、我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的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告知每一位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