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28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秦开管委办〔2013〕58号        索引号:145/2013-113233

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各项要求,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在全区严格实行国土资源管理党政同责、部门联动执法,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常态化共同责任制度,并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主线,以强化基层执法监管为基础,以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规违法行为为重点,以保护节约资源、保障支持发展为目标,全面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覆盖批供管用全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管委主任、工委书记为组长,工委、管委有关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促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张金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各村要分别确定一名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尽快给予执行。
(二)检察机关依法对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查处;依法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的危害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件材料。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对妨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的案件,并按照程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五)政策法制局要对各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并及时给予政策上的解释和帮助。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不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七)建设规划管理局要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提供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环保审批;对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
(八)农村工作局要严格审核办理种植、养殖手续,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把关,报管委会批准后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配合国土资源分局和建设规划局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九)财政部门要及时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财物,依法拍卖后,将净收入收缴国库。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城市发展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供水手续。对已供水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通知后,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
(十三)社会发展局负责配合国土资源分局和建设规划局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四、责任追究
在工委、管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一)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要求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二)规定限制条件,干扰、阻碍查处案件的。
(三)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拒不受理也不说明理由的。
(四)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警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依法及时受理的。
(五)国土资源分局、建设规划管理局、农村工作局、工商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没有及时履行共同责任,不及时查处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案件既成事实的,从重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年度内因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责令辞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意识,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成立领导机构,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顺利进行。
(二)主动协调,完善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到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到位,并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有关职能进行重新梳理,整合行政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人事、建设规划、城发、工商、税务、安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构建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作协调、配合密切的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机制。要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开展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试点经验,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各项制度的宣传,为有效执行和落实各项制度,切实建立起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