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31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2013〕152号        索引号:170/2013-142703

 

 
 
 
 
 
 
秦环〔2013〕152号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工作程序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现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8日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环境保护局内部办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和环境监察支队办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工作程序。
第三条 环境保护局是市人民政府查处各类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法定主体。环境监察支队在市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环境保护监测站协助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调查取证,按照监测规范有关要求,根据办理机构提出的监测要求,负责相关的监测业务工作。
第四条 办理机构进行案件调查和检查时,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可以视具体案情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收集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视具体案情,案件调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暂扣等措施,并可以组织取样、监测。
第五条 办理机构对通过执法检查、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领导批办等案件线索材料,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统一编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正式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反馈移送单位。其中,对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起草《案件移送函》移送有权机关;
3.案件线索材料已附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的,补办立案手续后进入审查程序。
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经登记立案的案件,办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延期的,必须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办理机构在案件(环境监察支队受市局委托权限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报政策法规科。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来源、调查经过、企业基本情况、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罚建议,并附上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视听资料等)。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1.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程序合法的,进入告知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提出听证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规定》(环办〔2010〕174号)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不能成立的,政策法规科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调查人员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书面材料和听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呈主管领导审核,并建议提请局务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议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机构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未履行的原因、对策、建议等向局提交书面报告,由政策法规科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执行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提出初步答辩意见,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配合政策法规科办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按程序政策法规科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机构负责协助政策法规科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和应诉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结案条件的,政策法规科予以结案,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和《结案审批表》。
第十五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局内办理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立卷归档,环境监察支队移交市局的处罚案件由其立卷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