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31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2013〕153号        索引号:170/2013-142753

 

 
 
 
 
 
 
秦环〔2013〕153号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8日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环境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严格程序、重在纠正、量罚一致、罚教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第六条 准确适用法规条款。违法行为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适用下列规则:
(一)高位法优先适用。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
(三)新法优先适用。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合理把握裁量尺度。可分为:从轻处罚、从一重罚、从重处罚、多个行为分别处罚。
从轻处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
从一重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罚。
从重处罚:主观恶意的、后果严重的、区域敏感的、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
多个行为分别处罚: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承办案件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条  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对处罚幅度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参照《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标准》所称“以下”、“以内”“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