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3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开管委〔2013〕144号        索引号:145/2014-110406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7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秦皇岛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果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 管委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计划文本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
(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
(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实施再评价;
(八)具体组织实施对财政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九)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管委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一)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八条 各级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计划文本和绩效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计划文本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四)具体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三章 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第九条 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省市区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部门事业发展计划。
第十条 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
(二)部门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目;
(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 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政策要求,要与全区及本部门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涉及政府财政资金配置方面的内容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同一战略目标需要跨部门实施的,由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一致。必要时报管委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是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预算部门要依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部门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绩效预算是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针对政府总支出、部门总支出、项目支出的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年度部门绩效目标和指标,提出本部门的年度预算项目,编制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分为中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中长期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中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年度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
部门及其项目的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与事业发展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按照项目绩效优劣等级排序,选择确定高绩效的预算项目。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计划文本。
    部门预算绩效计划文本要列明部门职责概况、部门总目标和指标、总支出情况、总体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部门支出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预算项目绩效计划文本要列明项目的概况,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说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建议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随同预算绩效计划文本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对预算部门上报的预算绩效计划文本和预期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申请资金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所计划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绩效情况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绩效审核、论证、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对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论证评估项目所聘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要统一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经论证评估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资金分配环节要引入竞争机制。对资金可以相对灵活地在不同对象间分配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绩效以竞争方式公开透明地分配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 绩效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5月份,财政部门向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预算部门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项目预算和预算绩效计划文本,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项目预算和预算绩效计划文本,并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项目实施预期绩效自评,8月15日前录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审查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算,依据预算绩效计划文本和预期绩效自评报告,对部门预算项目提出审查意见,9月底下达部门单位;
(四)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算绩效计划文本,同时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10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审核各部门报送的预算绩效计划文本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对绩效相关内容再次审核后,汇总编制开发区绩效预算草案,报管委审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安排的应急预算支出,或因特殊原因,未经绩效审核编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要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审核程序补充编制有关绩效内容。
第三十条 预算部门拟制定的与财政收支相关的政策须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论证后出台。
第三十一条 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总目标和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分别制定部门和部门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确保预定目标按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绩效预算的编制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
  第三十五条 预算部门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报告绩效目标完成进度。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综合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对各级政府年度财政支出绩效的总体评价;部门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整体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 按照评价组织形式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和部门单位自我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直接组织评价和委托评价两种方式。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的专业化程度确定项目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预算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及项目背景、实施情况介绍;
(二)财政支出结果绩效的自我评价;
    (三)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自我评价;
(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的自我评价;
(五)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重点对部门单位自评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审查,并抽取部分项目实施财政重点再评价。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要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每年第一季度,财政部门向预算部门单位下达本预算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部署全年绩效评价工作;
(二)每年4月份财政部门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资金投入较大的财政重点支出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三)每年6月底,预算部门单位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每年9月底前,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五)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对本级年度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撰写绩效评价总体情况报告,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对预算部门单位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绩效评价报告中对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但不能因此影响绩效自评报告提交。
  第四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编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要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单位及时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评价结果报经管委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秀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对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部门单位,视情况减少或取消预算资金安排,并依照《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预算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绩效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