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7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开管委〔2013〕145号        索引号:145/2014-110555

 

 
 
机关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7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优化支出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及《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秦政201374号)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含债务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绩效评价应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三)公开公正原则。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完整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值,运用科学的评价办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
  (八)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和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三)审定部门单位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实施办法;
(四)对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
(五)向管委报告部门单位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
第八条 部门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三)具体组织对列入本部门预算的财政性支出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对所属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
(五)向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九条 部门所属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二)具体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
(三)具体实施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四)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以及对政府相关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
(四)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五)其他。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实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与项目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选择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核心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考评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个性考评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指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是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设定的。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选择的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综合指数评价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综合指数评价法。是指依据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指数得分,再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指数,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七)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或其他必要的重点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财政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编入部门预算草案文本;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财政部门制定并下达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部署绩效评价工作。部门单位按要求拟定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撰写绩效评价报告,于6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评价工作比较复杂的项目评价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提交。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者项目完成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支出项目,可先对项目进行初步的阶段性评价,按要求提交阶段性绩效评价报告,同时要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分阶段提交项目绩效情况报告。
对于部门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绩效评价报告中进行分析说明,对原因进行客观反映,但不能因此影响部门绩效评价报告提交。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9月底前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汇总情况对部门支出和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每年12月底前由财政部门对全年的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情况上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三十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方式和评价机构等。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应对部门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三十二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由财政部门制定)。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评价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部门单位及时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为增加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可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及承担单位,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减少或取消相关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