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7-01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秦开管委〔2014〕77号        索引号:145/2014-112212

 

    为加快开发区城市化进程,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2号)、《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秦开管委〔2014〕68号)的规定,决定对吴庄村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吴庄村所有房屋及其构筑物和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
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止。
三、征收部门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秦皇岛开发区翼达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五、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吴庄村。
六、征收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雨;联系电话:13333337409。
七、监督举报电话:0335-8019076。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之内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庄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
附件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吴庄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开发区城市化进程,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决定对吴庄村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2号)、《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秦开管委〔2014〕68号)的规定,结合吴庄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吴庄村所有房屋及其构筑物和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三、征收方式
吴庄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
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秦皇岛开发区翼达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四、征收原则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要足额到位,由房屋征收部
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开发区西区孙庄片区的泰盛家园现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6+1式新型墙体楼房,共设计七种户型:A户型85.52 M2;B户型106.48 M2;C户型121.92 M2;D户型74.73 M2;E户型66.51 M2;F户型51.8 M2;H户型99.22 M2;房屋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
(三)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被征收的房屋及其构筑物和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拆除。被征收人私自拆除的,应按其价值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赔偿。
(五)对于被征收人无法确定和被征收人无法联系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在被征收房屋拆除时与其他房屋一起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审批手续为准,合法房屋面积和合法用地面积不一致的,以面积大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面积。
五、征收与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750元/ M2补偿,由房屋征收办公室按该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1:1进行,被征收房屋多大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就多大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一致的,用面积接近(差值在10M2以内)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差值面积在(10M2以内)按2000元/ M2找差价,超出面积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超出面积的价值(价格超出面积;不足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不足面积的价值(价格×不足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单套最大面积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2套以上产权调换的房屋(合计面积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接近,差值在10 M2以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商业房屋的产权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为住宅房屋,按1:1.2进行调换(100M2的商业房屋可以调换120 M2的住宅房屋)。
(三)被征收人采取抓阄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公证处负责监督。
    (四)对于低收入家庭等特困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面积不足60 M2的,按60 M2予以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选择80 M2以内产权调换房屋一套,其中60 M2—80 M2面积部分应按1600元/ M2购买。
1.该家庭户口在吴庄村,是村集体组织成员;
2.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等特困认定;
3.该家庭只有该房屋或该块宅基地,且由该家庭自住或自用。
    (五)具备分户条件的大龄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享受面积80 M2以内产权调换房屋一套,其中60 M2以内的面积按680元/ M2购买。60 M2—80 M2面积部分按1600元/ M2购买。
1.本人户口须1993年划归开发区时在吴庄村(含1993年出生的)、现在户口仍在吴庄的原村民,本人是村集体组织成员;
2.2013年12月31以前本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3.本人或配偶没有住房或宅基地,没享受过政策福利性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大龄子女父母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67 M2以上的,每超出147 M2减少一个大龄子女的分户房,超出面积不足147 M2的不减少。
分户房户型为D户型74.73 M2、E户型66.51 M2、F户型51.80 M2
(六)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的(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纳税凭证等),房屋征收部门对每个合法经营手续给予1000元—2000元补偿。
(七)房屋征收涉及的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按下列标准补偿:
1.宅基地内的地下室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2.院墙内有正式砌筑墙体的菜窖和沼气池,按每个500元给予补偿;
3.院内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水井每眼按3000元给予补偿;
4.在每个合法手续载明的面积内的平房基础上搭接的二层及以上房屋,按350—550元/ M2给予补偿(无门窗、无抹灰,只有墙体和房顶的350元/ M2;主体完整,有门窗、有抹灰但不整齐的450元/ M2;主体完整、门窗齐全、抹灰平整的550元/ M2)。
院墙高度在1.5M以下(含1.5M)的,按20元/ 每延长米给予补偿;高度在1.5M以上的,按30元/ 每延长米给予补偿。丈量院墙长度时如遇门楼,门口宽不减延长米,一律按院墙标准补偿;房前花墙按10元/ 每延长米给予补偿;铁栅栏围墙按20元/ 每延长米给予补偿。
正式砌筑墙体的简易房(木制顶、石棉瓦顶、油毡顶、铁皮顶)按院墙标准给予补偿。
5.空调、正规太阳能每台补偿移机费200元,电话移机按实际迁移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6.其他附属物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八)房屋被征收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8元/ M2,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房屋被征收的,按8元/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过渡性搬家的按16元/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十)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用、税金、物业费、卫生费、供暖费、燃气费、电费、水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缴纳。
被征收人需要购买下房的,按600元/M2购买。
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一)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前,被征收人要结清被征收房屋的电费、水费、燃气费、供暖费、通行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卫生费等费用,处理好被征收房屋的出租、抵押、债务等问题。
(四)房屋征收办公室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间内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开发区管委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也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开发区管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奖励
   (一)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未建二层及以上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由房屋征收办公室按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400元/M2的奖励。
(二)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4000元的奖励,按户口在册的人口每人奖励2000元租房补贴。
(三)按每个合法手续奖励被征收人5M2的房屋面积。
(四)在每个合法手续载明的面积内的平房基础上搭接的二层及以上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100元/M2的奖励。
(五)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违章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拆除的,给予130—200元/ M2的奖励(无门窗、无抹灰,只有墙体和房顶的奖励130元/ M2;主体完整,有门窗、有抹灰但不整齐的奖励170元/ M2;主体完整、门窗齐全、抹灰平整的奖励200元/ M2)。
八、其他
(一)本方案自通告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由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补充并报开发区管委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