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7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2015〕29号        索引号:170/2015-125935

 

 
 
 
 
 
 
 
秦环〔2015〕29号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环保部门在新形势下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有利于促进环保部门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环保系统的行政应诉工作,现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6日
 
 
 
 
 
 
 
 
 
 
 
附件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化解环境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应诉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二章 受理
 
第三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局政策法规科为本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我局行政应诉及其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1)政策法规科负责办理因维持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由原告对本局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局相关的科室和单位负责提供专业问题的相关材料;
(2)局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办理因本科室和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本局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第四条 局办公室收到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政策法规科,为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时效性,可先行把行政应诉有关材料复印件交政策法规科。
政策法规科收到办公室批转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科室和单位职责规定确定承办应诉的科室和单位。
第五条 如果相关科室和单位收到行政应诉的法律文书应当在第一时间交局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我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业法律律师担任我局的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我局行政应诉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准备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的行政诉讼状副本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通知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科室单位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我局建立行政应诉“一案一议”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责任科室和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小组会议。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责任科室、单位和法律顾问参加,集体研究案情。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并负责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参会人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应诉意见的,按一致性应诉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应诉意见的,由局主要领导决定。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应作记录,参加人员均应在案情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应诉案件案情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应诉意见制作行政答辩状,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指导办理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和单位做好以下应诉准备工作:
(一)研究起诉状副本。全面审查管辖权、诉讼时效、复议前置、起诉状引用法律法规、阐述事实等;
(二)全面核实案件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针对原告诉求重点审查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过错,案卷是否规范等。
 
第四章 出庭
 
第十二条 我局可以委托涉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任科室或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应诉,与我局聘用的法律顾问一同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十三条 对由局机关科室及有关单位业务工作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责任科室主管领导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应诉。涉及多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单位的应诉案件,由局主要领导指定业务科室主管领导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应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单位业务科室主管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1)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2)对确认排放污染物总量、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交易数额不服的;
(3)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4)由于我局具体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损害),提出行政(民事)赔偿的;
(5)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6)其他应当共同出庭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局主要领导出庭的,局主要领导应当出庭。局主要领导因有特殊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应事先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委托本机关副职领导出庭应诉。对于有局领导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局政策法规科应派人或和局法律顾问参加出庭。
 
第五章 裁决后处理
 
第十六条 我局诉讼代理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2日内转交办理行政应诉的科室和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科室和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抄送政策法规科: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在3日内提出上诉建议报局领导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履行或者处理的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处理;
(三)裁判文书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报送政策法规科。
第十七条 我局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决后,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对我局不利的行政诉讼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科室和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案件终结后,负责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科室和单位将行政应诉的所有案卷材料移送政策法规科装订成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