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5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754021270/2024-128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深入落实2024年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
二、积极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取消异地贷款户籍限制(不包括异地灵活缴存职工)
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职工刚需和改善性购房资金需求,该项政策实行与个贷率挂钩的机制(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当个贷率达到预警临界点85%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次月起停止执行该项政策。
三、降低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以上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适时调整。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