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5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754021270/2024-127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更好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秩序,积极引导缴存职工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规范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全款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共有产权人之间关系非父母、配偶或子女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满6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全款购买60平米(含)以下存量房(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满6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全款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将所购房屋出售并申请本市无房且租房提取的,须与全款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一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