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9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08-085531
关于成立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中心的通知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魅力、活力”秦皇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冀环办发[2007]41号文件,《关于加强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成立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中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依据和原则
依据全省“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冀环办发[2007]41号文件精神。信访和行政调解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原则,成立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中心。
二、 组织和机构
成立组织: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杨学功
副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杨耀文
成员: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主要领导;污控科科长;监管科科长;法制科科长、副科长;稽查科科长;自然生态科科长。
我局稽查科是承办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处理的工作机构,应当事人请求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事宜。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审查申请
调解处理机构接到当事人请求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申请书后,应进行以下审查:
1、提交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申请书》是否符合(1)受污染侵害者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2)发现受到污染侵害的具体时间;(3)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4)具体的请求事项和理由等必要的证据。
2、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3、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4、当事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证据;
5、我局是否有管辖权。
(二)受理告知
通过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调解处理机构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控致害方,并通知其在15 日内向调解处理机构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材料。被控致害方同意调解并如期提交答辩书的,调解处理机构应在7日内作出立案调解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3、对申请书有缺项的,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4、被控致害方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应视为不同意调解处理,调解处理机构应在7日内告知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退还申请人;
5、如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请求处理;
6、如发现被控致害方的行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应首先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然后再依法对污染纠纷进行调解。
(三)调查审理
对正式立案调解的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应指定专人(二人以上)负责案件的审理。
1、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针对争议的焦点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
2、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处理要求的,应要求其给予补充。
3、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应组织有关单位和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共同勘察,并制作勘验笔录,必要时应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绘制现场图等。
4、对致害原因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在7日内告知申请人到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委托鉴定。
(四)调解协商
承办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调查掌握的证据,分清责任,及时提出调解方案,召开调解会,让当事人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和要求,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承办人员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其内容包括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赔偿的具体金额、履行的期限等,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可执行并结案。
如经三次以上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承办人员应视为调解无效并制作调解终结书终止调解。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调解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归档备案
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材料整理归档。按规定作好上报、备案工作。
四、站点布局
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中心挂牌于原黄金局办公楼,办公地点设在该楼三楼会议室。
五、职责分工
(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属企业环境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
(二)、稽查科负责环境污染信访的行政调解工作;
(三)、法制科负责提供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法律依据;
(四)、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支持;
(五)、污控科负责县、区所属企业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
(六)、监管科负责环评
(七)、自然生态科